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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收购红豆杉会被判刑吗?
作者:红豆杉 更新时间:2012/2/24 9:07:03 来源:
云南红豆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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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收购红豆杉会被判刑吗?是的!下面真实故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11年3月,天全县两路乡两路口村村民王某、杨某、高某、张某、黄某5人,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两路口村的山上采挖了6株红豆杉树,并制成原木23件、根兜6个用于出售。此时,事件中涉及的第6个人武某浮出“水面”,以三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此6个根兜和23件原木,并先期预付货款0.9万元。
经群众举报,2011年6月23日,该批非法采伐制成的成品在装车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我国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林业部1992年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被非法采伐、收购的树种乃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
2011年7月,涉案6人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随即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随后对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1日,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该起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五名被告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一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涉案红豆杉原木和红豆杉树根、预付款0.9万元予以追缴,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案中的五名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为一己私利,明知红豆杉是国家明令保护的珍贵植物,仍进行采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采伐红豆杉六株,达到规定标准的3倍,属情节严重;而作为收购人的武某,在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还继续进行收购,此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曾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在挖取六个
云南红豆杉
根兜时,只是将部分根兜上的再生旁枝进行了毁坏,认为应定为故意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再生旁枝多是枯枝,不构成严重情节标准。
对于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砍伐红豆杉树干的证据。经审查,最终法院认定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晰充分,被告人将砍伐的六株红豆杉树干制成原木,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
其实早在2002年,针对一些地方毁坏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植物情况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为实现从源头有效遏制,《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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